编辑: 戴静菡 2018-02-11

2 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 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 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 审核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 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省 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后,应于

3 个月 内完成审批,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按照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 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审核 第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 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从严 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新增硕士学 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 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 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 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订本 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 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 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

3 年.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 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 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 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 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按本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 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 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 (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 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 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 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 在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 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 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 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 学 科评议组 )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 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业学位 教指委 )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 长范围内选聘.获得 2/3(含)以上专家 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 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若无重大异 议,可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 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 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 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 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

3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 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 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 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 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 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 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 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 调控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 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 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 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 (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 日起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