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02-11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法令依 为公平、公正、公开选任本公司董事,爰依「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公司董事之选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之选任,应考量董事会之整体配置.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 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宜包括 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

一、基本条件与价值:性别、年龄、国籍及文化等.

二、专业知识技能:专业背景(如法律、会计、产业、财务、行销或科技)、 专业技能及产业经验等. 董事会成员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 之知识、技能及素养,其整体应具备之 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

三、经营管理能力.

四、危机处理能力.

五、产业知识.

六、国际市场观.

七、领导能力.

八、决策能力. 董事间应有超过半数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应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但董事缺 额达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 东临时会补选之. 第四条:删除. 第五条:本公司独立董事之资格,应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选任,应符合 「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之规定,并应依干 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之人数不足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二第一项但书 、 台湾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查准则相关规定或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 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

10 条第

1 项各款不宜上柜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 第8款规定者,应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

独立董事均解任时,应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第六条:本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所规定之候选人提名 制度程序为之,为审查董事候选人之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 三十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并应 将审查结果提供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董事.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之选举采用单记名累积选举法,每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有 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 第八条:董事会应制备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票,并加填其权数,分发出席股 东会之股东,选举人之记名,得以在选举票上所印出席证号码代之.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额,分别计算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之选举 权,由所得选举票代表选举权数较多者分别依次当选,如有二人以上得权数 相同而超过规定名额时,由得权数相同者抽签决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 签. 前项选举权数 , 依股东会现场所投之选举权数加计电子投票之选举权数计算 之. 第十条:选举开始前,应由主席指定监票员、计票员各若干人,执行各项有关职务, 但监票员应具有股东身分.投票箱由董事会制备之,於投票前由监票员当众 开验. 第十一条: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选举人须在选举票被选举人栏填明被选举人 户名及股东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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