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02-11

如非股东身分者,应填明被选举人姓名及身分证明文 件编号.惟政府或法人股东为被选举人时,选举票之被选举人户名栏应 填列该政府或法人名称,亦得填列该政府或法人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有数人时,应分别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十二条: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董事会制备之选票者.

二、以空白之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经涂改者.

四、所填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其户名、股东户号与股东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选举人如非股东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证明文件编号经核对不 符者.

五、除填被选举人之户名 (姓名) 或股东 户号 (身分证明文件编号) 外, 夹写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选举人之姓名与其他股东相同而未填股东户号或身分证明文件 编号可资识别者.

七、填写非依本办法第六条提名之被选举人者. 第十三条:投票完毕后当场开票,开票结果应由主席当场宣布,包含董事当选名单与 其当选权数. 前项选举事项之选举票,应由监票员密封签字后,妥善保管,并至少保存 一年.但经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 为止. 第十四条:删除. 第十五条:删除. 第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之订定及修正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本作业程序订立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条次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说明 第五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资格,应符合「公开发 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选任,应符合「公开发 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 九条之规定,并应依干鲜猩瞎窆局 理实务守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资格,应符合「公开发 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选任,应符合「公开发 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 九条之规定,并应依干鲜猩瞎窆局 理实务守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之人数不足证券交易法第十四 条之二第一项但书、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 审查准则相关规定或中华民国证券柜台 买卖中心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 审查准则第

10 条第

1 项各款不宜上柜规 定之具体认定标准」第8款规定者,应 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

独立董事均解 任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配合第六条修订,原六条第二项并入第三项 第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选举,应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之一所规定之候选人提名 制度程序为之,为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之 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三 十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不得任意增列 其他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并应将审查结 果提供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之人数不足证券交易法第十四 条之二第一项但书、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 审查准则相关规定或中华民国证券柜台 买卖中心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 审查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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