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3-05-27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 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以及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

(三) 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 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四)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2-5 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七)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 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原则上每 年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同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2-6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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