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8-31

因此,他往来居住地方及公司在 内地的工厂的交通时间,一般亦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 数. 例子 8: 雇员在香港的工厂工作.某日,雇主指派他前往客户位于香港 境外地方的办公室公干,这是该雇员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 佣地点,而他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这客户香港境外地方的办公室的交通时 间,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例子 9: 雇主指示雇员从办公室前往训练中心接受

2 小时的培训课程, 并于接受培训后返回办公室继续工作.用于往来办公室及训练

11 中心的交通时间,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12 用膳时间 ? 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也同时处于《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 指的情况 (请参阅上文4 法例的应用 A.如何计算工作时数 部分) ,该用膳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如雇 员在用膳时间是按照雇佣合约、 或在雇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 驻雇佣地点当值,则不论该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 间应包括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例子 10) .相反, 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 况,该用膳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例子 11) . ? 此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于 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用膳时间 (例子 12).虽然《雇佣条例》没有就用膳时间作出硬性 规定,但如劳资双方经已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 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内, 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 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或协议, 《雇佣条例》已就这方面 为雇员提供保障.

13 例子 10: 雇员于下午

1 时至

2 时用膳,并同时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 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而留驻岗位当值,该用膳 时间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例子 11: 雇员的用膳时间是下午

1 时至

2 时,他基于个人原因留在工场 用膳.虽然于下午

1 时至

2 时这段期间他身在工场,但他并非 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 或接受培训而留驻工场当值.该工场在下午

1 时至

2 时期间并 非《最低工资条例》所界定的雇佣地点,因此计算最低工资的 工作时数并不应计入该段用膳时间. 例子 12: 在上述例子

11 的情况, 如劳资双方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 时间视为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便应计入该段下午

1 时至

2 时的时间.

14 候召或候命时间 ? 雇员的候召或候命安排, 是按照雇佣合约的条款或雇佣双方 的协议而定,因此不同的行业或机构亦有不同安排. ?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 ,如雇员在候召或候命时,是按照雇 佣合约、 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留驻雇佣地点当值, 该段候召或候命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相反, 若他在候召或候命时并非留驻雇佣地点当值, 该段候召或候 命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 雇主与雇员亦可双方协议候召或候命的时间是属于雇员的 工作时数,以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如根据雇佣合约或雇佣 双方的协议,候召或候命的时间视为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 最低工资时亦须计入候召或候命的时间. 如劳资双方经已按 照雇佣合约或协议, 将候召或候命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 数内, 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 条款或协议. 例子 13: 雇员的工作时间是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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