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8

五、不准有偿补课.不准组织、诱导、要求学生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校外办班(中心)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

六、不准收受红包.不准在招生、入学、转学、编班、排座、班干部选拔、评优评先和资助奖学等工作中接受宴请,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七、不准以教谋私.不准要求学生和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收取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有偿招生,向任何机构泄露学生信息.

八、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违反学术诚信、营私舞弊. 附件2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八不准 (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 属地管理 、 谁主管谁负责 、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八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九条 已经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党员教师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屡教不改,处分解除后两年内再次实施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的;

(四)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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