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1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时,购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村组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以所购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征收管理部门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安置房建设部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安置房建设部门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总超出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征收管理部门和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签约的先后顺序确定.征收签约同时应完成腾房手续签订. 安置房购房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安置房购房利息由征(用)地单位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安置房购房款计息期不足半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半年以上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安置房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江北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请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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