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1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安置房已经落实的证明;

(四)与征(用)地单位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五)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风险评估材料;

(六)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调查公示情况;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征收管理部门报结.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安置房的,应当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支付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该项目最小户型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以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可以申购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第十九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4%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补偿费用也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安置房价格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原房重置价基准价和安置房基准价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报承担物价职能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仅增加其实际经营面积部分原房补偿款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补偿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搬家费、过渡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原房有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的,实施单位应支付拆移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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