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0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当事人4瓶在售的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压榨浓香菜籽,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85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东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 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并到银行缴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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