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0

1、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2、当事人的受托人身份信息和权利;

3、当事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

3、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19)MJHY-D1024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抽样检验结论为溶剂残留量超标的事实;

4、《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案件线索接收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6、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油抽样检验结论为溶剂残留量超标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油的供货商、供货时间、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自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油检验结论后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并经当事人现场配合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采购订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压榨浓香菜籽油的供货时间、数量、供货价格等情况;

8、当事人案发时提供压榨浓香菜籽油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案发后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榨浓香菜籽油,但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9、当事人提交的召回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自获知当事人自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结论后对榨浓香菜籽油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效果.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及财务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对溶剂残留量超标的4瓶压榨浓香菜籽油予以扣押的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压榨浓香菜籽的事实;

11、4瓶涉案压榨浓香菜籽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油抽样检验结论为溶剂残留量超标的事实. 2019年5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听告 [2019]D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三、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销售的压榨浓香菜籽油,经检验溶剂残留量超标,该指标为强制指标.当事人销售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压榨浓香菜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被我局处罚.我局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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