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7

(一)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府作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以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功能区应按照项目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根据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人才住房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合理确定人才公寓配建指标.

(四)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设数量. 第九条 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条 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财政投资建设;

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符合不同类型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供热)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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