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一)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区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签订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等建设协议书;

(四)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对申请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应急事项发生或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向、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建设,用于应急事项支出或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审核:

(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考察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

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三)审核期间,单一项目申请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或区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形,可由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报告.评审期不计入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其他用途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可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补贴、应急事项支出等资金拨付前,使用人应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约束、保障措施,并定期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项目效益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项目,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执行专项资金拨付.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防范和处理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项目进行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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