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和《关于印发禅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规划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调控市场、保供稳价和应急管理的原则. 适用情形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应预留不低于20%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项目预算.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

(一)、

(二)、

(四)、

(七)项的,可从应急事项支出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符合扶持标准的蔬菜大棚、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以下简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等方式.以上扶持每年度可申请一次. 第九条 对建成投入使用并符合扶持标准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对蔬菜大棚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按下列标准计算: 1.采用简易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1万元;

2.采用混合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2万元;

3.采用钢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4万元.

(二)租金补贴 按照蔬菜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月250元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对建成投入使用并符合扶持标准的冷藏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新建投入使用冷藏设施按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不含土建造价)的5%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租金补贴 对有承担政府应急冷藏农副产品任务的,或有与平价商店签订协议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给予租金补贴.标准为:以冷藏设施库容量为计算单位,每月每立方米补贴20元,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签订为平价商店建设项目,扶持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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