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4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

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

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

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项目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10 80

90 80

25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00 70

90 60

25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60 40

90 35

25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30 25

60 20

1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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