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3

第四章 资金及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 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以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为主,以中省专项补助资金、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为辅,适度稳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县城投公司 )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县安居投公司 )作为县级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采取统贷统还的信贷偿还保障机制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借贷资金. 县城投公司和县安居投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使用应严格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3〕15号)有关规定.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或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新建安置住房小区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价格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安置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或单位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异地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址用于兴建公园、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项目的,其房屋征收费用既可计入异地安置住房的土地成本,也可计入异地配地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

或将征收地块作为政府的收储土地,收储土地收入可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或其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利用棚户区现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还本付息.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后,土地出让金已按规定安排使用但项目运作整体还不能自求平衡的,可以通过依法异地配地等途径解决资金缺口,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允许其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

第五章 征收补偿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购置筹集力度,建立互联网房屋超市平台,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消化存量住房.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结算,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或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县中心城区禁建范围内,原则上不新建商住楼盘、不原地实物安置,积极倡导货币安置,组织房源实施就近或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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