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3
GYDR-2016-01004 桂政办发〔2016〕7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完善新老城区功能配套,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桂阳县城镇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结构简 易、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简陋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零星棚户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 政府主导、让利于民、惠利于企、鼓励货币安置 的原则.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县城镇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县住保办 )设在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房产管理局、县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城镇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科学编制县城镇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制订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第八条 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90%,并由项目实施主体核实认可.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县住保办提交项目改造申请书及拟改造项目建议书.项目改造申请书及拟改造项目建议书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入户调查表等. 棚户区改造申报项目须由县住保办组织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论证评审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报省住建厅审批.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制订前,县住建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申请及县城镇规划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划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蓝线图,作为项目测算和制定改造方案的依据.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审定后,县住建规划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的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蓝线图.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及其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重要地段、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等 零星卡口 棚户区的改造,涉及现有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周围的零星地块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使用的(具体由县住建规划部门认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下,经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整合相邻土地使用权整体改造开发,土地出让价格按照相邻同类地块同期市场价格评估,由县国土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含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按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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