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3
QDCR-2017-009003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局规〔2017〕3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8日 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 区(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核对、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五)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已纳入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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