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5-24 |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2.负责全市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离校后的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4.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
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办法的实施;
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
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5.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学生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
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
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
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负责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
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
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 7.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