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4-13

(六)师生关系不和谐;

(七)其他不适合上岗招生的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以导师组的形式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均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办法和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第十届校学术委员会、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苏州大学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及指标配置的实施办法》(苏大研〔2016〕38号)和《苏州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大学位〔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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