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4-02

(一)县级残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要求其到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1、初次申领残疾人证,无诊断材料或诊断材料不全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2、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3、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4、对原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有异议的.

(二)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为申请评定人开辟绿色通道,向社会公示每周评定时间,制定并依照残疾评定检查必检项目目录进行评定,确定合理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免收申请人残疾评定费,评定费由县级给予统筹安排. 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残疾评定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设残疾评定过程影像记录系统,以留存备查.

(三)县级要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定期更新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残疾评定专家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医生组成.出现残疾评定医生变动等情况的,所在医院要及时向本级卫生计生委、残联报告,对评定医生及时调整补充.

(四)残疾评定由残疾评定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定.在核实申请评定人身份后,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对其进行残疾评定,作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意见,填写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结果须有2名评定医生签字,加盖评定机构印章后,将残疾评定表统一交县(市、区)残联.

(五)残疾评定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1、本人确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达医疗机构的,可以在受理后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由残联组织相关专家入户开展残疾评定;

2、本人残疾特征明显,申请人可向县级残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残疾的有关诊断材料等,由残疾评定医疗机构据此进行残疾评定;

3、对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组织医生、办证人员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审核.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相关材料和残疾评定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对评定意见准确清楚、符合残疾标准的,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不属实或残疾评定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退回并告知. 第十五条 发证.县级残联制作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同时留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符合残疾标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并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六条 仲裁.市级要成立残疾评定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由残联工作人员和相关医学专业专家组成.各专业医务人员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对县级残联指定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残疾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级评定结果为最终评定意见. 申请人在一年内最多可向市级提出一次复评申请.

第三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十七条 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原发证县级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八条 补领.残疾人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 B1 ,第二次补发加 B2 ,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九条 变更.残疾类别、等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县级残联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变更,并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残疾人证在发证半年内不得变更残疾类别、等级. 第二十条 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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