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4-02
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安徽实际,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适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凡符合残疾标准的,且申请办证的我省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应及时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40000000000000000 4

3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第四条 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应将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工作流程等,在基层受理申请点以及当地政府网站或残联网站公告. 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采集录入和日常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建好残疾人证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有关组织对残疾人证真伪进行查询提供方便. 第八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融入 互联网+政务服务 信息惠民活动,定期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民政救助信息等交换共享,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九条 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条 省、市、县三级残联要分别签署保密协议.参与办理残疾人证人员须与所在残联签署保密承诺书.各级残联如因工作需要变更办证业务人员时,需逐级递交申请报告,签署保密承诺书,一并上报省残联,由省残联办公室统一受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变更.

第二章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式1份.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开展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办证人员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信息不属实的,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残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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