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8-06-27

(五)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查案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指定的罚没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罚没款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隐匿价格资料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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