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8-06-27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五条 价格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辖:

(一)检查同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二)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处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管辖的案件;

(三)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书面委托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其管辖的价格违法案件;

(四)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越权定价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由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

县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检查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查阅或调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或采用录音、摄像、拍照等手段调查取证;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国家或省颁发的执法检查证件.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越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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