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8-06-27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九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和收费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合法、公开、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物价稳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七条 各级物价、财政、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九条 价格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并发挥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政府价格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五)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内部监督工作;

(六)培训、考核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并监督其依法行政;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监督,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价格监督工作: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

(三)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

有权拒绝违法收费;

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

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在受理投诉和收到举报后,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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