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6-23 |
4、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
二、三项约定的,每延期一周,需多支付应支付款项5%的违约金;
5、乙方若发生第七条第一项第
(一)
(二)
(三)款行为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6、因被派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犯罪)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由被派遣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7、若派遣期限未到期乙方发生破产、解散的,乙方应给予被派遣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该等待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转付给被派遣人员. 第十条 其它
1、此次派遣 人均是已与甲方签定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人员,且其合同期限不短于此合同期限.
2、在此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拟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先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协商处理.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本合同涉及的附件及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省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地址:
电话:85611124
85611150
电话: 邮编:130021 邮编: 传真:0431-85611158 传真:
邮箱: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