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6-23 |
四、被派遣人员派遣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乙方同工种或相似工种职工的待遇. 第六条 被派遣人员的退回和补充 在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将该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该聘用条件需在甲方备案)的;
二、严重违反乙方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需在甲方备案)的;
三、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其他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退回被派遣人员应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得到甲方认可后,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派遣其他人员作为补充. 甲方依法支付被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赔偿金的,该等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因此所产生的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皆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的;
(二)乙方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乙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限制被派遣人员人身自由手 段强迫被派遣人员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五险一金"、工伤等费用 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首批派遣人员超过约定期限15日以上没有到位的(转移派遣除外);
(二)甲方的派遣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转移派遣除外);
(三)被派遣人员一半以上没有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无论何种原因一方欲解除合同,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本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在派遣期结束时自动终止,因此所产生的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皆由乙方承担.派遣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意续签本合同的,需于派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签本合同.
2、本合同任何一方被依法宣布破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自身决定提前解散时,除有合同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外,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关于派遣期限的规定,被派遣人员每延期一周时间到位,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劳务派遣费25%的违约金(转移派遣除外);
2、甲方若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第
(二)
(三)款行为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转移派遣除外);
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拖延支付劳务派遣费,每延期一周,需多支付相当于劳务派遣费总额25%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