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8-2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城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协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修建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古城墙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县级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占用改造区域范围土地的,县政府可以按照占地面积1:1的比例在适宜位置匹配相应土地给竞得开发改造项目的企业,并纳入旧城改造范围,享受旧城改造政策,也可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房屋安置回迁户.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对由开发企业负责回迁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未匹配土地的,可经过测算适当增加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开发企业办理旧城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及回迁安置房屋的融资和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 回迁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等额计算后,用于回迁楼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金80%政府收益部分等额计算后,用于回迁楼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回迁安置住房,不超过原住房或原占地合法面积的,回迁户免缴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十条 旧城改造回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一条 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的规划条件,需开发企业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一)幼儿园的建设、经营、管理,由开发企业承担;

(二)学校的建设.改造范围内原有学校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按照原面积还迁(超面积部分政府回购);

无学校的,由县政府按照学校占地的亩数匹配相应土地后由开发企业负责前期建设,经教育主管部门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县政府按成本价回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开发企业的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二条 鼓励域内外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县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准入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房地产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证书,且满足相应资质管理条件;

(三)具备完备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和技术人才;

(四)对于改造项目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改造计划,拥有管理团队. 第三十四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征收办、城区街道办事处不得与开发企业签订任何有关旧城改造协议. 第三十五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批准参与改造项目的企业,并设定工作时限和任务要求,建立退出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被取消开发改造资格,无条件退出.

(一)对已介入改造6个月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投入资金,损害公共利益、转让改造项目的;

(三)不依法办理相关改造建设手续的.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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