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8-22
文安县旧城改造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区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县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 ,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旧城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旧城改造工作,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作为主体实施单位,具体操作和管理征迁、建设、回迁等工作.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旧城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是指文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建设年代较早、结构陈旧,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住房条件较差的成片住宅区域,不包括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宅区域.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由县政府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条 旧城改造采取原址改造或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方式,原则上改造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亩(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地块狭小的改造区域可单独审批),按照统一规划、一次性征迁、综合开发的原则进行,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文安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文安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简称旧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县领导小组职责:

(一)批准旧城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审定旧城改造申请、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三)对招商企业进行审查、批准;

(四)督促、检查、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旧改办职责:

(一)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审核旧城改造方案;

(三)组织审定旧城改造开发企业主体资格;

(四)对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进行旧城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旧城改造征迁及土地现状;

(二)制定改造方案;

(三)对辖区内旧城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编制辖区内旧城改造详细规划;

(五)组织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

(七)组织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及征收、回迁面积等进行测量、登记;

(九)协调解决旧城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县政府征收办公室 (简称 征收办 )职责: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委托城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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