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6-07-01

(一)委托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地址: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1948号

(二)产权持有者: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辽源市西安区胜利村三组铁道东下 法定代表人:魏镇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05月09日 营业期限:2011年05月09日至2021年05月05日 经营范围:煤炭零售经营、民用型煤加工销售(《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6年05月26日)洗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案件当事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依据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案号:(2018)吉0403法司鉴23号),此次评估目的为委托方解决诉讼纠纷所涉及的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单项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依据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案号:(2018)吉0403法司鉴23号)及《情况说明》,本次评估对象为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拥有的单项资产.本次评估范围为位于西安区胜利村三组铁道东下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院内的洗煤机1套、水泵1台、水泵配套电机1台. 本次评估对象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由于本次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期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委托方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本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3)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8)《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权属依据 (1)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鉴定号:(2018)吉0403法司鉴23号);

(2)机器设备《情况说明》.

(四)取价依据 (1)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收集及查询网络的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次评估对象有土地使用权,其特有方法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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