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6-07-01

一、委托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二、产权持有者: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三、评估目的:为委托方解决诉讼纠纷所涉及的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单项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依据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案号:(2018)吉0403法司鉴23号)及《情况说明》,本次评估对象为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拥有的单项资产.本次评估范围为位于西安区胜利村三组铁道东下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院内的洗煤机1套、水泵1台、水泵配套电机1台. 本次评估对象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一致.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七、评估方法:成本法

八、评估结论: 我们在委托方配合下,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和实地勘察,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数据实施市场调查和询证,并完成了准则要求的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0月19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值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数量 账面原值 评估价值 评估原值 评估净值 洗煤机 1套―― 90,000.00 45,000.00 水泵 1台―― 1,150.00 575.00 水泵配套电机 1台―― 4,000.00 2,000.00 合计3台/套―― 90,000.00 47,575.00

九、特殊事项说明: 1.本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或保证.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及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负责.如有因产权问题引起纠纷,与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无关. 2.次评估对象的权属依据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案号:(2018)吉0403法司鉴23号).评估对象具体项目、数量、型号均依据相关案件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如有异议,请重新委托评估.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并为评估报告中所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评估报告的使用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十

一、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意见形成日期.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涉诉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 辽新安评报字[2018]第073号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辽源新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的委托,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本着 独立、客观、公正 的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解决诉讼纠纷事宜涉及的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单项资产(机器设备3台/套)在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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