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6-20

(b) 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c) 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

(d)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 第63.25条 变更姓名和补发执照 (a)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b) 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 B章 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 第63.31条 资格要求 适用于下列条件的申请人: 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带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飞机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

或 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飞行经历的人员. (b)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后,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 (1) 年满18周岁;

(2) 五年内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或英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机组交流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体检合格证;

(5)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 满足本规则第63.37条所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7) 通过了本规则第63.39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第63.33条 航空器等级 飞行机械员执照签注航空器型别等级. 第63.3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实践考试时通过下列内容的口试并演示与飞行机械员执照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a) 航空法规 与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

与飞行机械员职责有关的运行规章;

(b) 航空器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燃气涡轮或活塞式发动机的基本原理;

燃油、燃油系统(包括燃油调节)的特性;

润滑剂和润滑系统;

加力燃烧室和喷射系统;

发动机点火起动系统的功能和操作;

(2) 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纵程序和使用限制;

大气条件对动力装置性能的影响;

(3) 机体、航空器操纵系统、结构、机轮装置、刹车和防滑装置、腐蚀和疲劳寿命;

结构损伤和缺陷的识别;

(4) 防冰和防雨系统;

(5) 增压和空调系统、氧气系统;

(6) 液压和气源系统;

(7) 基本电气理论、电气系统 (交流和直流)、航空器布线系统、焊接和屏蔽;

(8) 仪表、罗盘、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和雷达导航设备、飞行管理系统、显示器和航空电子设备的操作原理;

(9) 有关航空器的限制;

(10) 防火、火警探测、火情控制和灭火系统;

(11) 有关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

(c)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和重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及性能的影响;

重量和平衡计算;

(2) 性能数据 (包括巡航控制程序) 的使用和实际应用;

(d) 人为因素 与飞行机械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危险和差错管理原理;

(e)运行程序 (1) 维修原理、适航性维修程序、故障报告、飞行前检查、加油和使用外接电源的预防程序;

机上安装的设备及客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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