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6-20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 A章 总则 第63.

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3.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3.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和持续监督管理. 第63.7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飞行机械员,是指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运行规章确定需要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工作状态的人员. (b)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63.9 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a) 执照 (1)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或认可函.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飞行机械员执照. (2)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飞行机械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确认的有效飞行机械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体检合格证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飞行机械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认可证书. (c) 年龄限制 飞行机械员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飞行机械员年龄的限制. (d) 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飞行机械员执照、体检合格证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第63.11条 飞行模拟机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拟进行的飞行机械员训练、考试和检查以及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3.13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 第63.15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3.17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且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 依据外国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认可函的持有人,经执照颁发当局确认,可颁发有效期最长二年,仅当该执照或者认可函所依据的外国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函所赋予的权利. 第63.19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a)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技术检查记录. (b)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c)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第63.21条 考试的一般要求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实践考试,应当由局方监察员和同型别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共同实施,并在局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3.2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a) 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或认可函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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