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3-09-18

10.结合国家遥感中心及业务部年度总结工作,组织编制国家遥感中心及业务部年度报告.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业务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业务部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包括: 1.依托单位提出成立业务部的书面申请时,应认同本管理办法,承诺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明确业务部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2.加强业务部工作与依托单位所属行业部门或地方政府工作的紧密结合;

3.协助国家遥感中心做好对业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4.支持业务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业务部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

5.加强对业务部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6.组织业务部年度考核,审核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配合国家遥感中心做好业务部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业务部在国家遥感中心和依托单位的领导下,负责相关任务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包括: 1.接受国家遥感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2.履行资源共享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和参与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多共享多获得的共享原则,优先获得相关共享资源;

3.落实业务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和信息员,加强与国家遥感中心及相关业务部的日常联系.按时提交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业务动态信息简报,参与编制国家遥感中心及业务部年度报告,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4.积极参加国家遥感中心组织的发展战略研究,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提出国家科技计划相关项目建议;

5.在国家遥感中心业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向国家遥感中心提供人力、技术和资源支持;

6.积极参与国家遥感中心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7.积极参加和承办协办各类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 第九条 业务部实行依托单位和国家遥感中心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业务部主任由依托单位委任,报国家遥感中心备案.业务部的人事和机构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遥感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业务部的中英文标牌应按照统一规格制作,并在办公地点悬挂.在对外宣传时,应在其门户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介上对业务部名称做明确标注.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业务部进行年度考核,业务部按时向国家遥感中心上报年度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遥感中心对业务部每五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能力建设、资源共享、成果转化、国际合作以及参与国家遥感中心各项活动情况等.具体评估工作由国家遥感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遥感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参考依托单位对业务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对业务部进行动态调整,对表现突出的业务部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项目、人才、基地等多种方式优先提供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遥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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