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11-29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生罚〔2019〕7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0号(亭子村回建房大门前) 邮政编码:530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677726321H 法定代表人:林惠珍 性别:女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XX号XX栋XX层的XX层铺面与XX楼的南宁市XX商场,对该商场销售的、标示由你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300g/袋的珍惠琳白砂糖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

148%(技术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0798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090401号).由于《检验报告》(№:G18-007982)生产单位名称有误,你公司有异议,于2017年9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G18-007982F),备注注明:本报告(G18-007982F)代替G18-007982报告,原报告因生产单位名称有误,已作废.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07982 F)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z2018{092102号),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G18-007982 F)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8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和《食品安全抽检复检情况说明》. 2018年8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虎邱路XX巷XX号的南宁市XX商店,对该店销售的、标示由你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生产的、规格为300g/袋的白砂糖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蔗糖分检验结果为99.5%(技术要求:一级≥99.6%)、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28%(技术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0981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092101号),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G18-009816)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8年9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和《食品安全抽检复检情况说明》. 2018年9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南宁市昆仑大道XX号XX大酒店XX楼第XX间至第XX间铺面的南宁市XX百货店,对该店销售的、标示由你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生产的、规格为300g/袋的白砂糖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17%(技术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1143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10201号),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G18-011434)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和《食品安全抽检复检情况说明》. 2018年10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XX村XX队XX坪XX号的南宁市XX生活超市,对该店销售的、标示由你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250克/袋的绵白糖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07g/100g(标准指标:1.5-2.5 g/100g),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1217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20701号),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G18-012172)后,对检验结果和被抽样产品名称有异议,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检复检情况说明》和《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G18-012172F),备注注明:本报告(G18-012172F)代替G18-012172报告,原报告因食品名称有误,已作废.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012172 F). 上述被抽检的3个批次白砂糖、1个批次绵白糖的备样样品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的珍惠琳白砂糖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24%(标准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一级)要求;

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8日的白砂糖蔗糖分检验结果为99.5%(标准要求:一级≥99.6%)、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31%(标准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一级)要求;

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的白砂糖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0.25%(标准要求:一级≤0.10%),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标准(一级)要求;

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绵白糖还原糖分检验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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