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1-29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131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帝能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1625号、

(二)南宁市安吉屯里村通圳路5号明天学校侧面厂房;

法定代表人:安娇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床上用品;

销售:家具(除木制家具)、文化体育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消防设备(除国家专控产品)、实验室设备、玩具、日用百货、电器、厨房设备;

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生产、加工:家具(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办公设备、铁制品、不锈钢制品、工艺品、教学仪器设备;

商务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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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75016Y,登记机关: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2日. 经查,2018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广西南宁帝能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安吉屯里村通圳路5号明天学校侧面厂房的办公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广西南宁帝能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的12张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标识的床垫,规格:180cmX200cm.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资料.上述标注有""标识的包角是当事人从佛山市灵点印刷厂购进.上述标注有""标识的床垫是由当事人加工生产并进行销售.我局对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依法扣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销售单据和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为3360元,涉案商品的规格型号:180cmX200cm,单价:280元,数量共计 12张.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为""的商标所有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表明上述床垫并非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查获的床垫的标识""、与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63109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 ""进行对比,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商标上标注有"睡宝"字样,而当事人在其销售的床垫上标注的标识有"香港睡宝"字样.因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床垫上的""商标为广西著名商标,在广西范围内公众认知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在其生产及销售的上述床垫上标注有""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床垫是""商标的产品,从而产生误购.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及销售的床垫上标注的""标识与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63109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 ""相近似.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商标注册证.2018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鉴定书》复印件,并告知:如需要对上述《鉴定书》的真实性和所作出结论的合法、有效性等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当场或收件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一、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依法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5日在当事人位于南宁市安吉屯里村通圳路5号明天学校侧面厂房的办公地点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证实:当事人生产及对外销售上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12张床垫以及我局依法对上述床垫予以扣押. 证据

三、当事人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的销售单和价格标签,证实:当事人销售标注""标识商品的销售单价为280元,上述12张侵权床垫的非法经营额为3360元,当事人无异议. 证据四: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书》、鉴定报告;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第1163109号);

证实: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上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投诉并进行真伪鉴别. 证据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书》,证实: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为广西著名商标. 证据六: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生产并销售标注""标识的床垫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床垫的真实性以及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工商经检告字[2018]E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人事生产及销售的床垫标注""标识标注有"香港睡宝"字样,与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标注有"睡宝"字样的""商标标识具有相似性,从直观上看,足以造成混淆,当事人生产及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犯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接受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过程均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上述12张侵权的床垫,货值金额合计3360元.

3、处予2倍货值金额672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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