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11-29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江)食药监食罚〔2019〕24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华恋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5061707085F 住所(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鄢仁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

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我局接到南宁市兴宁区食药局发来的《关于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溯源信息的函》(南兴食药监函[2019]11号)称:2018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南宁市XX商场销售的白砂糖(标签标注:商标XX、品名:白砂糖、净含量:300克、生产者名称:广西XX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18-07-

10、产品执行标准:GB/T317)进行抽检进行抽检,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17-2006《白砂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白砂糖从你公司(广西南宁市华恋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19年3月11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白砂糖.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从广西XX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产品,购进数量为XX袋,进货单价XX元/袋,进货时查验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照及该批次白砂糖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该批产品销售数量是XX袋,零售单价是XX元,货值金额XX元,利润XX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报纸、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 你公司销售的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B/T317-2006的要求,属于销售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白砂糖行为. 你公司销售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提交的材料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理由证明你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明示的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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