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11-11
直属离退休干部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含副处级调研员.

退休后,统一由老干部局宏观管理.管理原则是 实行统一指导,原单位负责 .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并根据财力适当组织一些集体活动;

原单位负责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以及发挥作用、文体活动等工作.有关政策及规定如下: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退休,通过区委组织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持退休审批表到我局报到备案

(一)将区委(局级的市委)组织部审核盖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企业的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交直退科、复印件交生活科.

(二)交三张1寸相片.一张留直退科填信息表用,两张由所报单位工作人员拿到活动中心一科办理活动证.

(三)报个人信息表.信息表可随时到我科领取.信息表的填写要真实、详细.重要信息的变更(如住址、电话等变化)要及时上报我科.别外,每年的年底请各单位将处退干部的年度统计报表报至直退科,此项工作另行通知. 以上材料收齐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正式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参加老干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发[2000]115号文件规定,仍然是:局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活动经费 600元,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00元,其他人员300元.这部分经费都在处退干部原单位掌握使用. 这部分经费主要用于:重大节日走访、生病、住院、组织学习、外出休养等.

三、关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护工费的申报评审工作 按照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社保局、老干部局 海组通[2001]30号文和老干部局海老发[2002]1号文,《关于为全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副处以上退休干部发放护工费》的有关具体规定,每月发放200元.分上、下半年(也就是每年的1月7月)到老干部局财务室分别领取,之后逐月发给.申报所需的材料:填写《申请护工费登记表》及附本人医疗保险定点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直退科在收到申报表后及时前往看望病人,核对病情并据实上报,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关于住院供暖费的报销 执行北京市财税局(78)财行字第811号《关于职工住院暖气费报销问题》的具体规定:职工因病、因工伤住院,医院收取的暖气费,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凭医院收据据实报销.

五、关于副处以上退休干部大病医疗费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海组通[2011]11号关于下发《海淀区老干部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副处以上退休 干部因病住院、自费金额较大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北京定点医疗机构自费部分发票;

及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填写的申请表一起报到区老干部局直退科审核,老干部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按办法规定比列给予补助.

六、关于处退干部外出健康疗养及体检工作 处退干部外出健康疗养,目前全区1195人,我们根据安排外出的名额,结合各单位人数情况向各单位分配指标,所需费用适实际情况而定.各单位要合理分配,尽量让身体健康的75岁以下的老同志参加. 副处以上退休干部的体检,要根据我局生活科的通知要求,由各单位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七、副处以上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按政治待遇科的要求实施

八、老干部的后事办理程序及丧葬费标准与使用:

(一)办理后事的程序 去世老同志所在单位,应及时成立治丧领导小组,征求家属意见什么时间举办遗体告别仪式,与家属一同联系殡仪馆,确定遗体告别的具体时间,撰写生平,发讣告、唁电,生平定稿前应征求家属意见,对去世者的评价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系死者生前是中共党员,家属有要求的可覆盖党旗.告别当天准备好签到簿,安排得力人员办好后事.(讣告、生平的撰写,我科有现成的样式,若需要可来电话,我们可以传真过去.)

(二)关于区四套班子老领导后事处理事宜 多年来按照海办发〔1999〕27号文精神办理. 1.区级四套班子正职离、退休老干部的后事处理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主办, 成立治丧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等单位组成.区委办公室负责撰写老同志生平、布告和向媒体刊发消息.联系后事处理并组织遗体告别仪式;

区委组织部协助提供查阅老同志档案并对生平把关;

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协助处理后事并看望慰问老干部家属,组织老干部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区级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届时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2.区级四套班子副职离、退休老干部的后事处理由老同志所在原单位负责主办,成立治丧委员会,成员组成及分工同上.区老干部局负责协助办理后事并看望慰问其家属,组织老干部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届时参加.

(三)丧葬费标准及使用 丧葬费现在为500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存放埋葬等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 抚恤金按2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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