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11-11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严格执行桂人社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桂人社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各县区能按时间、按要求完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2015年10月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退休的退休待遇作了新的调整.

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桂人社发〔2015〕30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14年10月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按新标准计算其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的增资;

执行退休待遇后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退休待遇,暂按2014年9月30日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后因职务(职级)晋升暂按2014年9月30日前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的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3、计发比例,按实际工作年限对应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不再考虑其他提高基本离退休费计发比例因素.

4、另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通知,2014年10月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退休的教师、护士,教护龄(给予保留,教护提高10%也给予保留. 目前,对于加发退休费的工作,自治区人社厅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将会下发相关文件进行明确.在新的政策文件未下发前,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领会、并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处理. 特此通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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