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5

二、国际结算适用的惯例和规则 国际结算中适用的国际惯例和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统一支票法》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提示补充规则》(e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国际商会《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DOCDEX)独立保函惯例与规则 *

三、 国际结算的支付清算系统 国际结算的支付清算系统是指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法规以及实现支付的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于清偿经济活动参与者在获取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时所承担的债务. * 1. SWIFT系统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简称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成立于1973年5月,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目前SWIFT在全球拥有会员银行2044个,它的环球计算机数据通讯网在荷兰和美国设有运行中心,在各会员国设有地区处理站,共连接3758个用户,日处理SWIFT电讯150万笔.SWIFT具有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 * 2. CHIPS系统 纽约 银行间支付系统清算所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 缩写为CHIPS).它于1970年4月建立,逐步发展成为纽约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也是当前最重要的国际美元支付系统,经该系统支付的美元金额占国际银行全部美元收付的90%.现在参加CHIPS的一百多家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中,有12家是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ers),它们都在联邦储备银行开立账户,作为联储系统成员银行(Member Bankers).各家非成员银行必须在一家成员银行开立账户作为它们自己的清算银行,用于每天CHIPS头寸的清算.成员银行要把它们的电子支付头寸通过设在联储的账户进行最后清算. * 3. FED WIRE系统 美国跨州电汇划拨款项需要通过联邦储备电划系统,即FED WIRE系统办理清算,它是全美范围的电子支付系统,较多地用于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境内银行间的资金划拨.例如,电文中的账户行是在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境内某地,电文应注明: BY FEDERAL WIRE (用联储系统划拨)美元电子支付总的来说有三条渠道:第一是通过CHIPS系统,第二是通过FED WIRE系统,第三是纽约的银行在其本行内部转账. * 4. CHAPS系统 自动支付系统清算所(Clearing House of Automated Payments System, 缩写为CHAPS)不仅是伦敦同城电支付清算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镑电支付清算中心.CHAPS系统向它的会员和参加者提供一套高效、无风险、可信赖的当天支付运行机制.每一笔CHAPS系统的支付都是无条件、不可逆转和有保证的.CHAPS系统在英国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它由各清算银行通过计算机进行传递,银行间的清算每天通过清算银行在英格兰银行的账户电子支付. *

第二节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使用的信用工具是票据.票据(Bill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存单、提单、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等.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本章所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以汇票形式为主. * 票据的主要特征: 1.流通性.流通(或转让)是票据最基本的特性.一般来说,除非票据上写明类似 禁止转让 (not negotiable)字样,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该持票人都有权采用背书或者交付的方式将它自由转让给其他人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并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设定权利.票据上的权利在票据设立之前并不存在,但是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票据的权利、义务便随之确定.3.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票据上所记载的绝对必要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填制,否则不产生票据的效力.此外,处理票据的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票、背书、提示、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要求. * 4.无因性.票据是否有效不受出票或转让原因的影响,只要符合法定的要式,在票据到期日,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款项.其目的是保护持票人,确保票据的流通性.5.提示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其根据票据内容履行债务.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需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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