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6-03-30

2、目的论的论证 (1)这是人作为类存在的共同要求.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显然有许多共同的需求、愿望和目的.这一切既是自己所需要的,也是他人和社会所需要的.为了满足和调节这些需要,人们除了确立法律规范外,还需要确立更普遍、更有渗透力的行为规范,这就是道德.2)从长远看,行善更符合一个人的自身利益.基于自身利益,我们完全能够证明,行善一般要比作恶好,创造好的世界一般要比创造坏的好.3)这是文化传统的需要.每个个体从懂事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就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向其灌输道德,使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把历代承袭的道德规范视为 天经地义 的东西而予以信奉和遵循.

3、目的论的缺陷 (1)目的论过于强调善的聚合,而忽视或者牺牲了善的分配.在努力为最大多数人创造最大好处的过程中,有时候可能对少数人作出极不道德的事情来. (2)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 (3)目的论不能解释真正的伦理感情赋予一些特殊行为的绝对重要性. (4)我们很难确切地知道我们的行为将具有怎样的长远影响或结果. (5)目的论取消了道德判断或道德评价的独立性和可能性.目的论是用某种外在的、非道德的标准来判断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属性 . (6)目的论容易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因为人的行为目的常常与人的主观欲望和需求直接纠缠在一起.

(二)义务论 义务论或道义论(deontology)是一种认为人们的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由行为的功利后果或期望的功利后果决定,而由它自身固有特点和内在价值决定的伦理学理论.

1、义务论的内涵 某一行为的善恶性质或对该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不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带来或可能带来怎样的实质性价值或效果,而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相应的普遍道德规则,是否体现了一种绝对的义务性质,或者说,是否出自行为者纯真善良的行为动机.当一个行为符合某一超越性的(非功利的)义务所要求的规则时,即使其效果差强人意,该行为也是正确的.当一个行为包含着严重的道德上的背离时,即使产生了好的效果,该行为也是错误的. 义务论关注的不是行为要达到什么目的和效果,而是行为在道德上属于什么性质.正当是优先于 好 的,是不依赖于 好 来确定的. (1)义务论的终极原则 义务论者所确定的终极义务原则或最终道德标准有:神圣命令,行为的本性,理性,直觉,人的尊严,历史的进展,社会契约等等. (2)义务论的形式分类 行为义务论认为,在任何既定情况下,个人无需借助规则而直接领悟到什么是应该做的.一事当前时,只有个人的直觉和良心才能使我们觉察到什么是人们应该做的.规则义务论认为,各类行为之所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是因为它们符合或违背了一项或多项原则或规则.规则义务论中,设想只有一个最高原则的叫做一元论规则义务论,设想有许多原则的叫做多元论规则义务论.相比于行为义务论,规则义务论得到了更多的支持.

2、义务论的论证 人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只是一种外在的手段(条件、工具)关系,道德还有其内在的、独立的价值.作为有尊严的文明人,人是有理性的,理性是普遍必然的.理性使人选择了道德的行为方式.正是道德,使人真正成为目的,获得其独特的价值和尊严.道德――也唯有道德――见证人的本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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