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2-12-05

而对要约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该案例A公司要约的撤销通知的到达(上午11时20分)晚于受约人发出的接受通知时间(上午11时),撤销通知无效,合同成立. 案例2-5(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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