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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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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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二)整合24项为8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4项,合并为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项;

二是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2项,合并为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项;

三是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项,合并为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项;

四是将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2项,合并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项.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股城市规划管理站村镇规划建设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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