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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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年8月23日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数量 , 备注
1 , 行政许可 ,
33 ,
2 , 行政确认 ,
5 ,
3 , 行政处罚 ,
608 ,
4 , 行政强制 ,
30 ,
5 , 行政征收 ,
9 ,
6 , 行政征用 ,
0 ,
7 , 行政给付 ,
1 ,
8 , 行政监督检查 ,
39 ,
9 , 行政奖励 ,
7 ,
10 , 行政裁决 ,
0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22 ,
12 , 公共服务事项 ,
20 ,
13 , 内部审批(审核)事项 ,
0 ,
14 , 其他权责事项 ,
66 , , 合计 ,
840 , 明溪县住建局(人防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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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34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县级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1.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股城市规划管理站村镇规划建设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