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3-12-16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

电话:12345;

县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电话:0751-2818819.

2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99号)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 ,,

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领取许可证后,转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

电话:12345;

县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电话:0751-2818821.

3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 事业单位、企业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准的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县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予以办结.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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