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3-12-16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6项) 序号 , 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依据 , 审批对象 , 其他共同审批的部门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和监督方式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决定责任: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跟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及备案.三是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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