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4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2000 元,其中粤 MDB933 轻型普通货车严重损坏损失金 额46000 元,粤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损失金额

16000 元.(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 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 证人证言、 车辆检验鉴定、 对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和交警部门的 《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综合分析,造成这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1.直接原因. 根据五华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7〕第000396 号),事故直接原因为: (1)黄悦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严重超载,在左转弯掉头过程 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 (2)丁铭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超速行驶,以及没有注意路面 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 2.间接原因. (1)粤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廖秤平,指使黄悦明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2)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 配载,造成事故车辆之一粤 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 6850kg,核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3 期-8-定载人数

3 人, 该车肇事时实载水泥

33000 kg, 驾驶室除驾驶人外还有

2 名货物搬运工) . (3)梅县区相关监管单位源头治超工作不够到位.

(二)事故责任认定. 1.黄悦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正常行 驶的其他车辆通行,且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货物,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 款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 2.丁铭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而超速行驶, 以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原因, 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 3.丁日洋、丁增金无证据证明有过错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梅州市 12?2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如下简称《源头治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没有安装视 频远程监控系统;

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经查,2017 年12 月28 日发生

2 部车超标准装载);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目标责任书》,未层层落 实责任. 2.源头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 (1)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从

2014 年实施《源头治理办法》以来,未对嘉鼎水泥有限 公司进行过执法处罚, 执法巡查工作流于形式: 未按要求对源头单位不定期进行执法检 查,监督检查源头单位按标准装载、配载,落实责任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3 期-9-正常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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