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4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的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悦明,男,身份证号码:441421XXXXXXXX2411,持A2E 驾驶证(有效期限 2013―12―01 至2023―12―01)驾驶粤 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 梅州市梅县南口镇七贤村人. 2.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丁铭志,男,身份证号码:441424XXXXXXXX1415,持C1 驾驶证(有效期限 2015―01―07 至2021―01―07)驾驶粤 MDB933 轻型普通货车, 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3 期-4-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MK6391,发动机号码:J42L1701508,车架号码: 971310314,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6月30 日, 核定载质量 6850kg, 核定载人数

3 人, 车主实际所有人: 廖秤平 (梅县区大坪镇大坪村廖屋, 身份证号 441421XXXXXXXX1716) , 购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

100 万元,车辆一 般损坏. 2.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粤MDB933,发动机号码:CAP17179,车架号码: 58355,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1月31 日,核定载质量

490 kg,核定载人数 2+3 人, 车主实际所有人: 丁东浪 (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 身份证号码, 441424XXXXXXXX1376, 是驾驶人丁铭志的父亲),购有保险,车辆严重损坏.

(三)车辆载货载人情况. 1.粤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根据驾驶人黄悦明、车主廖秤平、装货司机叶均环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城北社区城北镇居委会人, 身份证号码 441425XXXXXXXX2256) 的证言和货物单据,该车于

2017 年12 月28 日在梅县区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装载水 泥33000 kg,肇事时实载水泥

33000 kg,驾驶室除驾驶人外还有

2 名货物搬运工,分 别为:何耀华,现住兴宁市福兴镇;

王冬兰,现住兴宁市. 2.粤MDB933 轻型普通货车共

3 人,分别是驾驶人丁铭志、乘坐人丁增金、丁日 洋.

(四)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MDB933 轻型普通 货车肇事前的速度进行鉴定, 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广洋司 〔2017〕 痕鉴字 G109 号) . 经鉴定,该车在事故前的车速约为 135.9km/h―138.8km/h.

(五)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MDB933 轻型普 通货车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 痕鉴字 G110 号).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及灯光系统,车身反光标识符合《机 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3 期-5-2.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MK6391 重型自 卸货车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 痕鉴字 G111 号).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 (GB7258 ―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 规定的国家标准.车身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后下部无防护栏,货箱栏板加高了

12 M, 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鉴定意见为:粤MK6391 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 准.

(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1.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黄悦明体内血液及死者丁铭志尸体心血送梅州 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12039 号检验报告,经鉴定,黄悦明体内未检出乙醇成分,丁铭志体内检出乙醇含量为 155.3mg/100ml. 2.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死者丁增金、丁日洋尸体心血送梅州市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12041 号检验报告.经鉴定,丁增金体内检出乙醇成分为 97.1mg/100ml,丁日洋体内检出乙醇 含量为 100.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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