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1

对于同时载运 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 输的条款的要求. 第121.5 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4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 《定义》中规定. 第121.7 条 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民航总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 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 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 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 准职能部门备案. (d)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 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e)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 地区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第121.9 条 飞机的湿租 (a)除经民航总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 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 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 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 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 行. (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 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资格;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4)飞机的补给服务;

(5)航班计划;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5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 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 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 第121.11 条 境外运行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 触时,还应当遵守 CCAR-

61、CCAR-91 和本规则的规定.

6 B 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第121.21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a)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 121.3 条规定的运行,应 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 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 进行审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 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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