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999 年5月5日公布,2000 年7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2005 年2月25 日第二次修订) CCAR-121FS-R2

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目录 A 章总则4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7 C 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12 E 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

16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19 G 章 手册的要求

22 H 章 飞机的要求

26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29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36 K 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39 L 章 飞机维修

64 M 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70 N 章 训练大纲

73 O 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88 P 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95 Q 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100 T 章 飞行运作

102 U 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119 V 章 记录和报告

132 W 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138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149 Y 章 罚则

150 Z 章附则152

2 附件 A 定义

153 附件 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56 附件 C 本规则第 121.

161 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58 附件 D 飞行训练要求

160 附件 E 熟练检查要求

172 附件 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180 附件 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181 附件 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83 附件 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92 第二次修订说明

196 3 A 章总则第121.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 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 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

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 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 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 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 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 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 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 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 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 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 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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