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1

无反对票;

弃权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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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 常晖范文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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